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上海振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振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振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某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