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原告陈某,男。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交警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程玉
书记员:杜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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