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丹丹,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九里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任主任。
第三人陈汉华,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新蔡县。
原告陈丹丹诉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新蔡县栎城乡九里棚村村民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16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丹丹及委托代理人方丽到庭、被告新蔡县栎城人民政府和新蔡县栎城乡九里棚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陈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诉讼请求不当,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新蔡县栎城乡九里棚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丹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王 祯 审判员 谢新向
书记员:娄泽雯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