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袁某某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治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原告袁某某、原告解春林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原告袁某某、原告解春林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原告袁某某、原告解春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某某、原告袁某某、原告解春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书记员:陈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