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工人,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街**栋**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办理卡号为46375800********的信用卡。截止2020年8月14日透支本金为90520.95元,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至案发时透支本金仍未归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尹某某归还银行本息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石某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电话及短信催收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尹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部分利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