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80********,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农民。2016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氧气枪、氧气瓶、煤气罐等作案工具,到陇西县**镇**村**河道边对陇西县**有限公司一根闲置钢制广告大立柱实施盗窃,23时许,被该广告公司员工发现并报警,陇西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王某甲等五人当场抓获,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经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85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氧气枪、氧气瓶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3、被害人鲜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系共同犯罪,盗窃未遂;王某甲系主犯,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系从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