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陆治军、余某某与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陆治军
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守富

原告陆治军。
委托代理人杨静、李明,均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守富,该公司襄阳恒大名都项目部安全部门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陆治军诉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治军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治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陆治军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治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陆治军负担。

审判长:杨春辉
审判员:罗猛
审判员:张德民

书记员:胥陈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