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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治军
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守富
原告陆治军。
委托代理人杨静、李明,均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守富,该公司襄阳恒大名都项目部安全部门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陆治军诉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治军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治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陆治军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治军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治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陆治军负担。
审判长:杨春辉
审判员:罗猛
审判员:张德民
书记员:胥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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