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某与唐某其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陆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三(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称“当时医院赔偿款由唐某与陆某共同来医院领取。因陆某前臂肿胀无法签字,由唐某签字。至于25,000元现金是否由唐某还是陆某拿,因为它们夫妻,医院无权干涉他们之间内部情况”。
原审对本案其余事实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自中山医院处取得的补偿款由被上诉人领取,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中山医院交付补偿款时上诉人在场,只是由于上诉人书写不便才由被上诉人在收据上代为签名,在上诉人在场的情况下,领取钱款后对该款的处置及保管,均是上诉人对其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或默认,上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由被上诉人占有,故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对本案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卢进
代理审判员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书记员: 郭纯君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