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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小某,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陆小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原告陆小某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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