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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阿拉善左旗金某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左旗金某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阿拉善左旗金某热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书记员: 徐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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