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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龙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文书以前,原告阮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鲁忠民
书记员:吴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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