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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朝霞与袁某1、恩施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阮朝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5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1(曾用名石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3月29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理人:袁某2,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袁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82号长城酒店会议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0675464N。
法定代表人:阮云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坪坝营卡丁车娱乐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咸丰县坪坝营镇镰刀湾。
经营者:郑东。
原告阮朝霞诉被告袁某1、恩施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咸丰县坪坝营卡丁车娱乐场身体权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移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阮朝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 锋 人民陪审员 肖 兵 人民陪审员 郑德胜

书记员:向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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