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闵某1与匡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申请人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闵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匡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申请人闵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闵某1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闵某1负担。

审判员  田刚

书记员:赵洋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