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申请人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闵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匡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申请人闵某1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闵某1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闵某1负担。
审判员 田刚
书记员: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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