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闫贺海
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新哲
原告闫贺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孟营二区22-3-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金某中心A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1586579-6
法定代表人高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5-2-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闫贺海与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贺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海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海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楠
书记员:刘国映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