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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贺海诉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闫贺海
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新哲

原告闫贺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孟营二区22-3-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金某中心A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1586579-6
法定代表人高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5-2-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闫贺海与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贺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海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贺海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楠

书记员:刘国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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