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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闫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静,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闫艳与马静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案件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峰
书记员: 李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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