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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诉讼人:杜宇,阳高县马家皂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阳高县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高县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荣,村委会主任。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阳高县北某某乡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永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永胜 审判员 曹建英 审判员 翟步周
书记员:刘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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