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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王某某、孙某某、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闫少杰
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孙某某
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

原告闫少杰。
法定代理人闫双顺,系原告闫少杰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玉勤,系原告闫少杰母亲。
委托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双黄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少杰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少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少杰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少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初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才

书记员:沈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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