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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闫某
曹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原告:闫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东平山街。
被告: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民,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长:赵梦薇

书记员:田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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