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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现住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云升

书记员:张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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