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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书林与王亚坤、王文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壶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

再审申请人闫书林与被申请人王亚坤、王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4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3日,闫书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闫书林是否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王文某、王亚坤返还40万元及利息。依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显示,闫书林与王文某之间形成委托追债法律关系,王文某依据闫书林出具的注明40万元欠条一张,主张委托报酬为40万元,闫书林认为该欠条系为向供电公司索要欠款而给王文某出具虚假意思表示的欠条,双方并无实际欠款关系。本院综合分析认为,首先2015年3月10日欠条系闫书林所写,虽然没有注明是否为委托追债报酬,根据一般委托惯例及交易习惯,在闫书林与王文某之间不具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无偿委托观点缺乏逻辑合理性,故该欠条无法排除系因委托追债而预先签订的可能性,至于数额过高问题,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数额不是否定效力的理由。而且根据现有证据与王文某一、二审庭审陈述及行为表现,其从未放弃报酬主张,闫书林该项主张欠缺法律依据。其次,闫书林与王文某之间既然是有偿委托追债法律关系,王文某收取报酬符合法律规定,闫书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全部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生效判决以此驳回闫书林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也无错误。闫书林可在补足证据的情况下,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闫书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李晓轩
审判员 韩红斌

书记员: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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