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程曹炜),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座**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系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被害人熊某甲先后向湖南**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任某某借款,被害人熊某甲到期后未偿还借款。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任某某等人为了索要欠款,遂联系被害人熊某甲见面商量还款事宜。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指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以看守、跟随被害人的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采取24小时不间断的跟随、控制被害人手机、入住酒店同一房间的方式,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全季酒店东塘店、新移民大酒店、中邦顺瑞豪庭大酒店房间内以及乐尚网咖对被害人熊某甲进行看守。2018年1月13日,被害人熊某甲趁被告人不注意逃离。
2019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均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宿查询结果单、典当借款合同、借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超二十四小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礼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94282****)、唐某某(联系电话1868493****)、张某某(联系电话1867005****)、任某某(联系电话17775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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