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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7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黄泥街社区中山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房,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路面,以每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30元、每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人民币33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某某120克冰毒及9粒麻古。几天后,被告人蒋某甲又在长沙市芙蓉区**路**附近(长沙市芙蓉区原向韶村附近)以上述同样的单价贩卖给被告人赵某某191粒麻古。

2.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长沙市曙光路上的一条巷子内(长沙市芙蓉区**村**巷子),以每粒麻古人民币27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潘某某500粒麻古。

3.2019年11月1日左右,被告人潘某某依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蒋某甲人民币24,000元,用于向被告人蒋某甲订购100克冰毒。

4.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办事处对面的租赁房内,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拘留)约0.8克冰毒及1粒麻古。

5.2019年10月25日傍晚,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办事处对面的租赁房内,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约0.8克冰毒及1粒麻古。

6.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办事处对面的租赁房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价值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及麻古。

7.2019年10月3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道**附近,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已行政拘留)2粒麻古。

8.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的**商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已行政拘留)王某某约0.8克冰毒及4粒麻古。

9.2019年7月1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已行政拘留)约0.6克冰毒。

10.2019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0.6克冰毒。

11.2019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1克冰毒。

12.2019年9月13日0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1克冰毒。

13.2019年10月10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8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0.8克冰毒。

14.2019年11月1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4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0.5克冰毒。

15.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约0.5克冰毒。

16.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拘留)约0.3克冰毒。

17.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住宅区**栋**的家中卧室,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微量冰毒,并收取一包和天下牌香烟作为毒资。

18.2019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已行政拘留)微量冰毒及1粒麻古。

19.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1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约1克冰毒及4粒麻古。

20.2019年10月25日,吸毒人员龚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1000元钱的冰毒、麻古,并要吸毒人员谌奇志(已行政拘留)去取。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将1小包冰毒及4粒麻古交给谌奇志。之后,谌奇志将上述毒品交给龚某某。

21.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1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约1克冰毒及4粒麻古。

22.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约0.5克冰毒及1.5粒麻古。

23.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约1克冰毒及3粒麻古。

24.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约0.5克冰毒及1.5粒麻古。

25.2019年11月3日,吸毒人员龚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600元钱的冰毒、麻古,并要吸毒人员谌奇志(已行政拘留)去取。当天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将1小包冰毒及2粒麻古交给谌奇志。之后,谌奇志将上述毒品交给龚某某。

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栋楼下抓获被告人蒋某甲时,当场从其身上搜获一袋净重341.32克的冰毒。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蒋某甲的带领下到达被告人蒋某甲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村**栋**单元**房进行搜查,并在该房卧室的电脑桌上搜获一袋净重3.94克的冰毒、1粒净重0.09克的麻古及1台红色电子秤。

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路**号马路边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在被告人潘某某的带领下到达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街街道办事处对面宿舍楼三楼左手边第二间宿舍的卧室内七袋总净重为5.98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搜查照片、毒品照片、毒品称量结果指认照片等物证照片;2.手机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号及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宋某某、任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甲、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微信号及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检查、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四次贩卖冰毒约220克、麻古700粒,并被查获冰毒345.26克、麻古1粒(净重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五次贩卖冰毒约2.4克、麻古8粒,并被查获5.98克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九次贩卖冰毒约5.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八次贩卖冰毒约4克、麻古21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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