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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租住长沙市雨花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号仓库用于存放假烟,欲在长沙市销售。同月28日11时许,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库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当场查获13个品种的香烟共计846条(16.92万支)。经烟草部门鉴定、核价,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424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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