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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并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谢某某从“黑哥”(具体身份不详)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得1小包净重约0.7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和1粒净重约0.06克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在邵东县**字路口西侧绿化带取得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以快递打包的形式,通过邵东至长沙的客运小车将毒品贩卖至李某甲手中;

2、2020年10月21日23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再次联系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谢某某从“黑哥”(具体身份不详)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得1小包冰毒和1粒半麻古,其在邵东县**站旁**宾馆绿化带取得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以快递打包的形式,通过邵东至长沙的客运小车将毒品运至李某甲处;次日18时许,李某甲在长沙市**中专学校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小包和1粒半红色颗粒。经检验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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