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约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某某。2020年10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