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洋,曾用名刘深洋,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公寓**区**房。因吸毒,2020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房。因吸毒,2020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洋、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洋、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洋、朱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洋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大麻后,多次卖给被告人朱某某获利,后被告人朱某某两次卖给吸毒人员申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洋接到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大麻的电话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寓以14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克大麻卖给朱某某。期间,被告人刘洋将毒品藏匿在上述公寓**区**房、**房电表间,并用微信告知被告人朱某某。随后,被告人朱某某以160元1克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申某某,并将被告人刘洋藏匿毒品的位置发给申某某,申某某在该处将毒品取走。
2、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洋接到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大麻的电话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寓以14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克毒品大麻卖给朱某某,并采用上述方式将毒品藏匿在该公寓**区**房、**房电表间。随即,被告人朱某某以160元1克的价格卖给申某某,并将被告人刘洋藏匿毒品的位置发给申某某,申某某在该处将毒品取走。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洋接到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大麻的电话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寓以150元每克的价格将5克毒品大麻卖给朱某某,并采用上述方式将毒品藏匿在该公寓**区**房、**房电表间。后朱某某在该处将毒品取走。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刘洋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公寓**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当场扣押毒品大麻3包,净重为116.25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大麻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洋、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共计141.25克,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0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9月29日
附项:1、被告人刘洋、朱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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