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栋**单元**室。2008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租住长沙县**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酒店**房,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害人黄某某等人赢钱后,被告人刘某某怀疑其出老千,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拘禁在该酒店房间内,逼迫其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人民币160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罗某某等4人,5人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带往长沙县***“****”,后又将被害人黄某某带往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房继续拘禁。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殴打、洗冷水澡、吹冷空调,并要求其继续归还之前所赢赌资,被害人黄某某又被迫借钱转账人民币1550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见此也借口以打牌输钱一事,让其还钱20000元,否则就不让其离开,后被害人黄某某被迫借钱转账人民币15000元钱给被告人罗某某。自2020年9月16日4时至9月16日21时,被害人黄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非法扣押、拘禁、殴打、侮辱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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