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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文志,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镇**村**组**号。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志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文志来到长沙市雨花区天翔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在该网吧145号机位上睡觉时,将被害人放在桌面上一台黑色华为mate30手机盗走。被告人文志事后将所盗手机以450元价格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97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文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志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志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志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文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文志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文志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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