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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废品店的老板何某(身份不明,在逃),称自己工作的工地有铝模板售卖,双方约定售卖价格为4元每斤。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带领何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我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高铁吾悦广场中民筑友项目工地1号栋地下室,由何某搬运,将堆放在此的约200平方米铝模板盗走贩卖给何某,获利16200元。经鉴定,被盗铝模板价值人民币4788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项目部经理文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购买了同等面积的铝模板归还给项目部,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的铝模板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微信收款记录、铝合金模板购买合同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书;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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