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4********,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大洲分场12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20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3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组织被告人谢某某和郑男、杨成治、龚汉焱(已判决)租用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69号二楼、四楼,开设星都港湾水艺养生会所进行卖淫,其中被告人孟某某为该养生会所的老板和股东,被告人王某某为星都港湾水艺养生会所的经理,负责小姐和员工招聘、会所日常管理、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该会所前台接待、介绍小姐等工作,星都港湾水艺养生会所以400至420元钱不等的价格,利用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全套(洗澡、按摩、口交、性交)服务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色情交易。
2020年1月1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69号星都港湾水艺养生会所,查获卖淫嫖娼的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和彭某某(已行政处罚)以40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卖淫嫖娼女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和刘某甲(已行政处罚)以42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卖淫嫖娼女刘某乙(已行政处罚)和符某某(已行政处罚)以42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卖淫嫖娼女邓某某(已行政处罚)和赵兴来(已行政处罚)以42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符某某、邓某某、赵兴来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龚汉焱、杨成治、郑男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组织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业务,而为他人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珺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111****)
3.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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