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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菜遇饭”餐馆工作时,看到餐馆老板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餐馆对面马路边因用手机对违停车辆拍照发生争执,其想起近期有顾客将车停在马路边经常被人举报抄牌,对方可能就是举报者,于是冲上前去抓住被害人王某乙的衣服,说:“你拍违停,终于抓住你了。”然后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的头部、左侧脖颈及左肩胛骨,在其倒地后,又用脚踹其腰部、屁股,殴打了几分钟后,被人拉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L1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两次赔偿12万元整,目前已经赔偿3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指认照片、现场视频截图、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兰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073****,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587423****;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被害人王某乙询问笔录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此页无正文)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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