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604)。
法定代表人李卫。
委托代理人梁艳红,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
法定代表人晏志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军。

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由原告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萍萍

书记员:易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