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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望检刑检刑诉〔2021〕3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乡**村**庄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宿舍。2014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建设工匠院*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的**楼第**间宿舍,以推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乙放在宿舍里的1个黑白相间的条文手提包盗走,包内有6件衣服和1个探照灯。

2020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建设**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宿舍,以推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宿舍里的1件休闲外套、1双棕色休闲皮鞋和1个黑色的背包盗走包,背包里面有3件保暖内衣,2条保暖内裤、1条外裤和1本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里面放了3张银行卡。

2020年10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建设工匠院**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楼第**间宿舍盗窃财物未果,准备逃走时恰巧被进宿舍来的工人发现后报警。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李某某、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双

检察官助理:肖倩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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