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同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无前科。2018年6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芙蓉区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行经望城区**物流园**栋时,将停放在路边的湘******牌小型普通客车撞坏后准备离开现场,被告人周某某又驾驶湘******分别将停放在路边的湘*****、湘******小型车辆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并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8.14/lOO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资料、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和协议书;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人冯某某、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26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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