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居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栋**房,现任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无前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获悉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期四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信息后,积极与**公司设计部原总监程某某(已提起公诉)、设计部园林组原经理毛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联系,请求程某某、毛某某等人给予帮忙、照顾,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经商议,肖某某答应事成之后给予程某某、毛某某等人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程某某、毛某某表示同意。

在**公司一期四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程某某、毛某某等人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相应职务之便,通过指导挂靠公司参与投标、透露标底、透露对手报价、指导投标报价、指导投标答疑、串通评委投票等方式,帮助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挂靠的**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中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程某某、毛某某等人还在变更项目设计、加快付款速度等方面为肖某某提供帮助。

在**有限公司以合同总价人民币29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标该项目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以**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的身份组织施工建设。

在获取**公司部分工程款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按照事先约定,以备用金的形式从**工程有限公司支取现金,向程某某、毛某某支付好处费36万元(其中肖某某向程某某借回4万元)。截至案发时,因合同款未全部结算,肖某某未支付剩余贿赂款。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肖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肖某某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50万元,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