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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技术部技术员,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大道***号。无前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我院存疑不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13日、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9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1日0时至15时之间,犯罪嫌疑人龙某甲在离职以后通过在职期间留置的“**”入口,非法入侵“****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台服务器(注册用户24478人)通过篡改该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内数据,导致该公司构建在此服务器数据库之上的两个销售平台(“**网”、“****”)无法正常登陆、购物和交易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龙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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