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某某开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镇开元村。
负责人周成。
被告李某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某某开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西某某开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1.00元减半收取57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书记员: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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