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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卫宁,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邵山,女,1962年4月2日出生,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F1#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十三幢;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1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xxx的房屋一幢;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2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五幢;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3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二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1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十三幢;二、查封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2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一幢;三、查封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3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的房屋五幢;四、查封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铁西区站前街柏林委大禹加州湾小区x4楼,丘权号:xx/x-xxx,户室号:xx房屋二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雪莲

书记员:毕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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