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殷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县**镇**花园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沙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杰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殷杰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921医院后门(临伈伽泊小区旁)路边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石头砸车窗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湘******的红色哈佛Hl越野车车内的龙凤呈祥(喜庆珍品)普通硬盒香烟5包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龙凤呈祥(喜庆珍品)普通硬盒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殷杰在长沙市开福区**栋前坪停车场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十字起撬车窗的方法,撬开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鄂******的白色本田轿车车窗,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华为P30手机1台、黄鹤楼(软红)香烟2条盗走;后被告人殷杰又采用上述方法,在对附近的一辆银灰色奥迪越野车准备实施盗窃时,因车辆报警等而未得逞。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华为P30手机、黄鹤楼(软红)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525元。
3.2020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殷杰在长沙市开福区珠江花园酒店对面篮球场旁的停车场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十字起砸破车窗,从车内盗窃物品,先后盗得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湘******的白色大众朗逸小车车内的黄色硬盒芙蓉王1包;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湘******的白色别克小车小车车内的黄色硬盒芙蓉王1包、和天下(普通硬壳)2包;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湘******的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车内现金人民币3700元、黄色硬盒芙蓉王1条;在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赣******的白色比亚迪轿车车内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黄色硬盒芙蓉王、和天下(普通硬壳)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经过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周某乙、杨某某、易某某等6人的陈述;3.被告人殷杰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殷杰在长沙市岳麓区**站附近的“农家小炒”饭店吃晚饭时喝了酒。2019年11月7日l时20分,被告人殷杰酒后在该“农家小炒”饭店停车场驾驶牌照为湘******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东二环、三一大道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道浏阳河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殷杰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殷杰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热饭热菜饭店楼顶活动板房内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红色塑料把十字起一把。案发后,被告人殷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技术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杰系累犯且又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殷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殷杰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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