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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排**乡**村**组,现住长沙县**期**栋**房。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自己的隐私照片及网络下载的淫秽图片共计28张通过QQ出售给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9200元。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出售的图片属淫秽物品。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长沙县**期**栋附近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淫秽物品图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龙某某、龙白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人民币39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扣押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1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9200元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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