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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开检刑诉〔2020〕48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陈全发,男,1991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9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全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全发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有间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蓝色台铃牌小龟型60v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0元。

2020年10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芙蓉区**路**路交汇的肯德基门口抓获被告人陈全发。被告人陈全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扣押经过以及扣押决定书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科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全发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全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全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全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全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全发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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