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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开检刑诉〔2020〕42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期**栋**单元**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乡**道**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3门306。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3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巷**号**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蒋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l、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廖某乙在姚某某等人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湖南明冲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八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八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以400-8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廖某甲及姚某某,共计获利4000余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乙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联系安排被告人盛某某、梁某甲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廖某乙又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老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乙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联系安排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孙某某、任某某及周某乙、杨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等人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廖某乙又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将上述1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被告人廖某乙,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盛某某在廖某乙、“老周”等人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甲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四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其中一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以6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了盛某某,将其他三家公司的资料以每套600元-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周”,获利2000元用于挥霍。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联系安排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冯某某、梁某甲、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安**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盛某某又以人民币1200每套的价格,将上述17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老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3、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1200元每套的价格从被告人廖某乙处收买被告人廖某乙、蒋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孙某某、任某某及周某乙、杨某某、林某某等人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又以人民币4500-6000元每套不等的价格,将上述19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其微信好友“超跑俱乐部远方的家”、“无线循环”,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5000元。

4、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甲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湖南顾瞿广告有限公司和湖南*乙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二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二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了被告人廖某乙,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湖南尧尔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甲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三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了被告人盛某某,获利人民币2400元。

6、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和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二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二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廖某乙,获利人民币1200元。

7、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丙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丁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甲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三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廖某乙,获利人民币700余元。

8、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向某某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戊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盛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元。

9、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注册了湖南*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乙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了被告人盛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丙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二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廖某乙,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元。

1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己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庚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四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盛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950元。

12、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丁有限公司、湖南*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二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廖某乙,获利共计人民币1250余元。

13、2019年11月,被告人梁某甲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这家公司的工商各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了被告人廖某乙,获利人民币600余元。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安**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这两家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盛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元。

14、2019年11至12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被告人盛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湖南*戊有限公司,湖南*己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这三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盛某某,获利人民币1900元。

15、2018年12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为法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注册了长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有限公司,长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庚有限公司,湖南*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这八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这八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都卖给被告人盛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利人民币4400余元。

2020年3月29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牛婆塘社区23栋抓获被告人周某甲。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抓获被告人廖某乙。同日,在被告人廖某乙的协助下,民警在长沙市**路欧波港湾停车坪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同日,民警在长沙县**路华湘安置小区抓获被告人蒋某甲。2020年4月8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裕园小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厦**楼抓获被告人盛某某。2020年4月16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雅社区凤凰佳园小区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同日,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廖某甲、蒋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网页、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扣押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甲、蒋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蒋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盛某某、蒋某甲、蔡某某、张某某、梁某甲、冯某某、任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甲、蒋某甲、蔡某某、任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盛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梁某甲、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冯某某、向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蒋某甲、任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廖某乙、盛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梁某甲拘役五个月,并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蒋某甲现均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1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08404154;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16****;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70****;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213****;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0749****;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9824****;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24****;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037574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85****;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704****。

2.案卷六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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