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罗忠友,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2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花园村**组**号**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栋**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忠友、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5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忠友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盗窃,其中被告人罗忠友共计盗窃3次,价值合计人民币24992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计盗窃2次,价值合计人民币29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忠友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骑车至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组**号**私宅**C,由张某某负责在外望风,罗忠友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且大门未锁之际,开门入室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罗忠友以600余元的价格在**街销赃,所得赃款与被告人张某某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经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92元。
2.2020年4月2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罗忠友行至长沙市开福区**街**号**小吃店,发现门锁上的钥匙没有拔下,遂开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候某某及其丈夫熟睡之际,盗走现金人民币22000元和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后被告人罗忠友以340元的价格在**街销赃,盗窃所得用于日常消费。
3.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忠友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骑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宿舍,由张某某负责在外望风,罗忠友趁被害人谢某某、钟某某熟睡且房门未锁之际,开门入室将被害人谢某某一台绿色步步高手机、被害人钟某某一台黑色OPP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罗忠友以320元的价格在**街销赃,所得赃款与张某某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6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将二被告人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买凭证、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李某某、候某某、谢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忠友、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忠友、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友、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忠友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忠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忠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王青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忠友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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