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05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省**院,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派出所新民路**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解某某系湖南省地方***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事报纸、信件收发工作。2020年4月初,被告人解某某在单位收发室发现二十余份该单位发给投稿人稿费的汇票退回件。由于被告人解某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产生了通过将退回单位的稿费汇票取现后从而占有的想法。被告人解某某遂于2020年4月20日伪造“湖南省地方***委员会”公章及其介绍信,并于2020年4月20日、22日、23日分三次使用伪造的公章及介绍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车站中路营业所冒领湖南省地方***委员会汇款单13笔,共计金额人民币13995元。
2020年5月18日因被害单位湖南省****院接投稿人反映未收到稿费,而本单位又未收到稿费退回的汇款单的情况下,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后发现系被告人解某某冒领,被害单位遂于2020年5月26日将被告人解某某扭送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
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虚假的介绍信、领取汇款单凭证、被害单位提供的省直有关单位年鉴撰稿费未领取名单、单位真实印章及介绍信模板、商务汇款收据清单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车站中路所出具的被告人解某某办理13笔取款业务的凭证、被告人解某某因债务纠纷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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