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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10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5********,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路**道巷**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一个叫“浩南”(经辨认,名叫李某某)的邵阳男子,花1万元购买10克海洛因自己吸食,2020年11月24日17吋,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海洋半岛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粉末物质(后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量,该海洛因净重为12.56克。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登记表、指认现场及毒品称重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逮捕羁押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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