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曾用名晏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4********,汉族,长沙**文化传媒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庙**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和朋友王某某在湘阴县**道的“钵子菜馆”吃晚饭,期间其喝了4瓶百威啤酒(约500ML装)。当晚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搭载着王某某从饭店出发,经新世纪大道、芙蓉北路,沿芙蓉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浏阳河桥路段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晏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晏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_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