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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5********,汉族,专科文化,湖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街道**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同日由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的“****”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3两左右的“二锅头”白酒。当日23时4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从饭店出发经时中路、开元西路、福元路沿东往西行驶至东二环洪山桥路段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其单位属民营企业,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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