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3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监,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2********,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南**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监,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王湘(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等人从广州来到长沙,在岳麓区望城坡达美D6区4栋4楼注册成立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打着经商的幌子在网络上从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推广一款名为“友友互游”的棋牌赌博APP。该APP有跑得快、麻将等多种棋牌玩法,森米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微信、支付宝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并从赢家收取固定房费盈利。
被告人叶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在被告人王某某授意指挥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和人员的招聘、管理、分工及工作安排。被告人雷某甲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做账,使用支付宝、微信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等工作。被告人雷某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占股1%,主要负责指导业务部员工招揽参赌人员,并协助被告人叶某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该公司运营部总监,负责在“友友互游”APP内代表公司和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部总监,按照公司划分的业务组各自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对“友友互游”APP进行推广,并招揽参赌人员在该APP上赌博。
2020年6月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的下属业务员费某某、叶某某等人共计招揽了参赌人员毛某某、孙某某等21人在“友友互游”APP上进行了赌博;被告人黄某某的下属业务员刘某某、邹某某等人共计招揽了参赌人员邓某某等20人在“友友互游”APP上进行了赌博。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服务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活跃“友友互游”APP气氛,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在“友友互游”APP上冒充参赌玩家与真实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为提高赢钱机率而使用了外挂作弊器。
2020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等6人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等6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雷某甲两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雷某乙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黄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视频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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