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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高善长(曾用名高善堂),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0314493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兴工产业园中铁五局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眉毛村第七村民组178号)。2016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化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善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高善长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善长,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高善长酒后无证驾驶粤SW388J号机动车从长沙市岳麓区和康园小区出发,行驶至东方红路枫林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善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高善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志辉的证言;3.被告人高善长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含量检测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善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善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善长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善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善长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瞿玉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善长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79933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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