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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雷锋镇同心村丁字建筑集团工地(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慈利县朝阳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 ”号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涉外经济学院附近出发,行驶至麓云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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